合伙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qū)別 (一)在法律上,合伙協議是指合伙人之間就要發(fā)起設立的一個組織,包括股權架構和相關的權利架構、出資等,是很初始的權利義務的約定,主要是合伙用的協議;通俗理解意義上,合伙協議就是合伙人之間的一種游戲規(guī)則、權利義務的規(guī)范和約束。 從法律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股東、高管等的所有行為規(guī)范都必須遵守這個最高的規(guī)則。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不一定要簽署股東協議,但是必須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比較廣,對公司本身,對股東、監(jiān)事、董事都具有約束力。工商局有要求必須用他們的范本,而且是不能更改的,因為他們審查起來比較麻煩。建議在設立公司章程的時候可以按照他們的范本,交上去以后再做一個章程修訂案。 (二)合伙協議并不是一個必備的法律文件,要約定也可以,不要約定也不影響。不過我們建議公司還是要簽股東協議,因為股東協議的內容和公司章程還是不一樣的。 (三)關于約束力,合伙協議屬于協議,就是協商,可以討價還價,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則。合伙協議的約束力相對比較窄,有參與才有約束,所以這是合伙之間的一種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約束協議外當事人。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比較廣,是法律必備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約束公司的行為。合伙協議僅僅是合伙人之間的一種約束,但如果協議寫得好,對合伙人之間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還要重要。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合伙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qū)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