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核心原則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簡單來說,要征收土地增值稅,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基本要素:
- 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不在直接征稅范圍內(特殊情況見下文)。
- 發(fā)生了“轉讓”行為:即所有權或使用權發(fā)生了轉移。
- 取得了“收入”:這是有償行為,無償贈與等一般不計稅(非公益性質除外)。

二、判定標準(兩個關鍵)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看以下兩條:
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否為國有土地?
- 否(如農村集體土地):不直接征稅。但國家依法征用、征收后,再轉讓的,則屬于征稅范圍。
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是否發(fā)生轉移?
- 否:不征稅(例如出租,產權沒轉移,只收租金,不交土地增值稅)。
三、具體征稅范圍(四種主要情形)
根據上述原則和標準,以下情況均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 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將其單獨出售、交換或贈與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fā)與銷售
-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項目開發(fā)后,銷售新建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存量房地產的轉讓
- 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已擁有產權的舊房及建筑物,包括二手房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
以下情形雖然形式特殊,但也被視同轉讓房地產,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入股:雖然暫時沒有現金收入,但取得了股權(非房開企業(yè)暫免征收,房開企業(yè)或非房開企業(yè)將投資改為轉讓時需征收)。
- 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一方出地,一方出錢,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但如果建成后轉讓的,則屬于征稅范圍。
- 房地產的交換:包括個人之間互換住房,需要就差額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個人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經核實可免征)。
- 被兼并企業(yè)的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yè)中。
- 代建房行為:如果房產建成后,開發(fā)企業(yè)不辦理產權轉移,而是收租或取得固定收入,則不征稅。如果辦理了產權轉移,則視同銷售。
四、不屬于征稅范圍的常見情形
- 房地產的贈與:
- 公益性贈與(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通過公益性機構用于公益事業(yè)):不征稅。
- 房地產的出租:產權未轉移,只取得租金收入,不征土地增值稅(但需繳納其他稅如房產稅)。
- 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稅。待抵押期滿后,若因無力償還債務而用房地產抵債,此時產權發(fā)生轉移,則需征稅。
- 國家依法征用、收回房地產:給予補償,但屬于政府行為,不征稅。
- 房地產的重新評估: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征稅。
希望這個詳細的解釋能幫助您全面理解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