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定義與性質 · 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報酬,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 生產經營所得: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資金投入、持續(xù)經營、自負盈虧等特點,通常有穩(wěn)定的經營場所和機構。 2.納稅主體與關系 · 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主體為受雇個人,由雇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主體為經營者(如個體工商戶、企業(yè)合伙人等),需自行申報納稅。 3.稅率與計算方式 ·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按月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 · 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按年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 4.扣除項目 · 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 · 生產經營所得:可扣除與經營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等實際支出。 5.申報時間 · 工資、薪金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生產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舉例: · 張某在企業(yè)任職,每月領取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 張某離職后創(chuàng)辦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生產經營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