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具體內容如下: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二、納稅地點 1.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如保險公司)。 2.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三、申報繳納 期限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具體申報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四、代收代繳規(guī)定 1.保險機構代收: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扣繳義務人,應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的,扣繳義務人可一并代收滯納金。 2.海事管理機構代征: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車船稅,辦理船舶登記或年度信息報告時完成代征。 五、稅收優(yōu)惠管理 1.法定免稅:捕撈、養(yǎng)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船,警用車船,應急救援車輛船舶,外國駐華使領館等車船免征車船稅。 2.特定減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減征或免征;受自然災害等影響納稅困難的車船,可申請減免稅,具體由省級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六、其他管理措施 1.信息協(xié)助:公安、交通、漁業(yè)等部門及保險機構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協(xié)助稅務機關提供車船信息,車輛所有人辦理登記或檢驗時需提交納稅或免稅證明,否則不予辦理手續(xù)。 2.退稅與復稅:已完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可申請退還當年剩余月份稅款;失而復得的,從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的當月起重新納稅。 七、法律責任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zhí)行,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的,需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