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辦理民辦教學培訓機構對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有什么要求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培訓機構的注冊及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辦學的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要求: (一)場地面積要求 1.民辦培訓機構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教學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nèi)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2.職業(yè)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應當能容納至少開設2個培訓項目規(guī)模的培訓量,并配備能滿足實訓需要的相應場地。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項目的,其辦學場所還應達到相應的職業(yè)(工種)設置標準要求。 3.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guī)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二)消防安全要求 1.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 2.凡是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其向學員所提供的宿舍,應當符合相關消防要求。 (三)食品安全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民辦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jīng)營許可等相關證照。 2.招收寄宿學員的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guī)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設施設備要求 申辦職業(yè)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項目及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訓設施設備,實訓工位設置應當充足。需要租賃大型貴重設施設備的,應簽訂租賃協(xié)議,且租賃期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少于2年。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項目的,其設施設備應當達到相應職業(yè)(工種)的設置標準要求。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上海辦理民辦教學培訓機構對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有什么要求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