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包括哪幾種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資產當做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程序就該資產優(yōu)先選擇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當做償還債務的擔保而不改變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期滿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資產的價金優(yōu)先選擇受償。他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抵押資產抵償其債權;若有剩余應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xù)追償。但對不能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資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二)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轉交給債權人當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期滿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承諾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yōu)先選擇受償的權利。在這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償還前加以留置當做擔保的權利。 什么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以債的形式發(fā)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般地說,債務人對于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于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并存。對于同一債務人,可能發(fā)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于平等地位,其間并不發(fā)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權利,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按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產于他人時,該部分財產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可能發(fā)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產的行為而致?lián)p害于債權人的結果。可見,即使債務人現(xiàn)實有充分的財產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產于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權。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對人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物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yōu)先直接行使其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擔保物權包括哪幾種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