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的概念 雇傭合同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員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純粹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在合同主體關系、報酬支付、履行方式、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不同。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雇傭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雇傭人有勞務供給請求的權利和給付報酬的義務,受雇傭人有服勞務的義務和報酬請求權;雇傭人須給付受雇傭人報酬,雇傭合同中之受雇傭人以獲得報酬為目的,為雇傭人提供勞務,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宗教的慈善為另一方提供勞務,不成立雇傭合同。 2、雇傭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雇傭合同的訂立,只須雙方就勞務與報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任何方式。因雇傭為不要式合同,如何判斷雇傭關系的存在,民法學者見解不一。有的認為,確立雇傭關系應嚴格依民法用語,受雇人系指依雇傭合同而服勞務之人,不能作相反的解釋。有的認為,如果依民法關于雇傭關系之規(guī)定以雇傭人是否選任和監(jiān)督受雇傭人為其承擔責任的根據,適用范圍過窄,若外表看來雖無雇傭關系,但其雙方關系的性質極似雇傭,也應視為雇傭關系。有的認為,受雇傭人原指基于雇傭合同服勞務而受有報酬之人,此定義未免過窄,不能起到保護被害人之目的,故應擴張解釋,認為凡為他人服勞務者,均可視為受雇傭人。筆者認為雇傭者應是為他人提供勞務并獲取報酬之人,只要事實上存在這種關系即可不要求有書面協(xié)議。 3、須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若勞務供給僅為其他約定的附隨義務或者為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傭合同,雇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務供給基于法律或親屬關系而提供的勞務不能成立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雇傭人的權利義務 1、給付報酬的義務。給付報酬為雇傭人的主要義務。報酬的種類,一般以金錢。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也可作為報酬的標的,報酬的數額,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自定,但不得低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額。給付報酬的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習慣,既無約定也無習慣,則按:若報酬為分期計算的,應于每期屆滿時給付;若報酬不是按期計算的,應于勞務完成時給付。若雇傭人不履行報酬給付義務或履行遲延,受雇傭人可訴請履行,并可請求損害賠償,報酬約定為金錢的,受雇傭人可請求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若雇傭人受領勞務遲延,受雇傭人無補服勞務的義務,而且仍得請求雇傭人支付報酬。 2、保護義務。雇傭人應該保護好受雇傭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合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如果雇傭人不提供相應的設施受雇傭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讓雇傭人賠償相應的損失。雇傭人應該按法律規(guī)定為受雇傭人購買保險。 (二)受雇傭人的權利義務 1、勞務供給義務。受雇傭人以勞務供給為主要義務。勞務內容,依合同而定。合同未明確的,應依一般交易慣例及合同主旨而定。受雇傭人服勞務時,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為一般勞務供給,受雇傭人應聽從雇傭人的指揮,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范圍內,有服從義務;如果為高級勞務或特種技能勞務,受雇傭人則沒有這種服從義務;如果服勞務有禁止泄露他人秘密,或禁止競業(yè)行為的約定,如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受雇傭人有遵守的義務。 2、自己履行義務。雇傭人因需要有專門技術的特種勞務而雇傭時,受雇傭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證其特種技能的,則應供給其特種技能。受雇傭人應該自己親自履行而不能轉讓于第三人否則雇傭者可以解除合同。 3、中途辭雇之損害賠償義務。若雇傭合同定有期限,受雇傭人在沒有履行完義務而中途退出則要賠償雇傭者的損失,當然重大事由使勞務供給不可能時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雇傭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qū)別 1、雇傭和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雇傭合同是受雇傭人對雇傭人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雇傭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該工作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協(xié)議。承攬人已供給勞務,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請求報酬,而受雇傭人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雇傭人所期望的結果,雇傭人仍須支付受雇傭人報酬;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自己承擔危險獨立完成工作,而雇傭合同的危險由雇傭人承擔。 2、雇傭和同與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托的協(xié)議。委托合同不以勞務給付為目的,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但雇傭須為有償。羅馬法、德國普通法、法國民法等僅以小工、手工、店員等低級勞務成為雇傭合同的標的,醫(yī)師、律師、教師等高級勞務合同稱為委任,近代以來的法律則不作此區(qū)別,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合同皆稱雇傭。受雇傭人供給的勞務是否必須由自己履行,我國臺灣“民法”第484條第1款規(guī)定,受雇傭人非經雇傭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因勞務涵蓋技能,各人不同,若請第三人代服勞務,不一定能符合雇傭人的要求,有可能違背當初雇傭人與受雇傭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同時,受雇傭人供給的勞務,也會因為雇傭人不同而有差異,若雇傭人變更,則違背雇傭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經受雇傭人同意,雇傭人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轉讓第三人。 3、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是特殊的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筆者認為,勞動合同屬勞動法調整,基本上屬于公法范疇,雇傭合同屬民法調整,屬于私法范疇,性質上有較大差別。雇傭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雙方不存在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合同生效后,一方與另一方發(fā)生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雇傭合同中受雇傭人的報酬由雙方按等價有償原則協(xié)商而定,而勞動合同一般是依按勞分配原則決定;雇傭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本身,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即工作過程本身。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雇傭合同的概念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