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民辦學校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第五十七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xié)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xù)就學。 第五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條 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民辦學校的終止是指民辦學校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民辦學校的終止會對在校學生產生巨大的影響,所以當民辦學校辦學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征求學生及其家長意見,減小對在校學生學習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