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公司通過虛構財務數(shù)據,將未實際產生的利潤分配給股東,導致公司資產減少。例如,公司無真實盈利卻通過虛假報表分配利潤,損害公司權益。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股東與公司之間虛構借款、采購等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公司。如股東偽造借款合同,將出資款轉出后未歸還。 3.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股東通過關聯(lián)公司進行不公允的交易,如高價采購、低價銷售等,轉移公司資產。例如,關聯(lián)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公司出售商品,導致公司資金流失。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包括驗資后短期內轉出資金、抽走貨幣資產后以低值非貨幣資產補賬、通過對股東或其他關聯(lián)方提供抵押擔保變相抽回出資等。例如,股東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短期內又轉出且無法說明合理用途。 注意:認定抽逃出資需同時滿足“損害公司權益”這一實質要件。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資金流向、交易背景、公司財務狀況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債權人或公司對股東抽逃出資提出合理懷疑,舉證責任將轉移至股東,由其證明資金轉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