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 (6)依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進行調(diào)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 (7)行政復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8)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jié)。 (9)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提出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 (10)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