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時間要求和前置條件如下: 時間要求 1.一般期限:申請人應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起算時間根據(jù)送達方式確定: · 當場作出: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直接送達: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郵寄送達: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無郵件簽收單的,自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 公告送達: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事后告知:自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 被申請人證明:自證據(jù)材料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未送達:視為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計算期限。 2.特殊情況: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請人設置障礙耽誤期限的,扣除被耽誤時間;若稅務機關未告知申請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1年。 前置條件 1.征稅行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如確認納稅主體、稅款征收等)不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自繳清稅款和滯納金或擔保得到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申請復議。 2.加處罰款行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其他行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可直接申請行政復議,無需前置條件,但需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