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是增值稅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具體指:
銷售方在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時,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價款(主價)之外的各種性質(zhì)的應付款項(費用)。
簡單來說,就是銷售方在交易過程中,除了合同上明確寫明的貨物/服務本身的價格(主價)之外,額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錢。這些費用是銷售方銷售行為的直接結果,并且構成了銷售方實際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價外費用包含哪些?
價外費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直接相關的、構成銷售方收入來源的費用,通常都算作價外費用。常見的具體項目包括:
手續(xù)費、補貼:
- 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
- 向購買方收取的補貼
- 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
- 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
資金占用費:
- 向購買方收取的返還利潤
- 向購買方收取的獎勵費(如銷售返利、業(yè)績達標獎勵等)
- 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
- 向購買方收取的滯納金
- 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購買方延期付款而產(chǎn)生的利息)
- 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因購買方違約而產(chǎn)生的賠償)
代收、代墊款項(特殊):
- 包裝物租金: 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包裝物租金。
- 包裝物押金: 特別注意: 包裝物押金本身不是價外費用。但如果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或1年)不退,則這筆押金轉(zhuǎn)化為銷售收入,需要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征稅(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處理較特殊)。
- 優(yōu)質(zhì)費: 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優(yōu)質(zhì)費。
- 運輸裝卸費: 關鍵點: 如果銷售方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或雇傭第三方負責運輸,并將運費作為一項收費項目向購買方收取,則該運費屬于價外費用。如果運費是代墊(例如,購買方指定承運人,銷售方只是代為支付并憑票向購買方收回),且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承運方的運輸發(fā)票是開具給購買方的;
- 銷售方將該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
那么這種代墊運費不屬于銷售方的價外費用。
其他名目:
- 組織費
- 服務費
- 等等。只要滿足價外費用的本質(zhì)特征,無論以什么名目收取,都應計入。
關鍵特征總結(判斷是否屬于價外費用的核心):
- 收取方: 必須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
- 產(chǎn)生原因: 必須與銷售方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的行為直接相關。
- 經(jīng)濟實質(zhì): 該費用構成了銷售方在該筆交易中實際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收入)的一部分。
- 支付方: 最終由購買方承擔。
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項目(重要例外):
- 代為收取并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銷售方代收的、滿足以下條件的費用不屬于價外費用:
- 有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 有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 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 例如,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符合特定條件的代墊運費: 如前所述。
-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這些屬于代收代付性質(zhì),不構成銷售方的收入。
總結:
價外費用是增值稅計稅基礎(銷售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銷售方因銷售行為而向購買方額外收取的、構成其收入來源的費用。范圍很廣,包括手續(xù)費、補貼、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物租金、符合條件的包裝物押金、運輸裝卸費(非代墊)、優(yōu)質(zhì)費等。判斷的關鍵是看費用的收取方、支付方、產(chǎn)生原因和經(jīng)濟實質(zhì)。
理解價外費用的范圍對于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至關重要。在實際操作中,遇到模糊地帶時,應把握其核心特征進行判斷,或咨詢專業(yè)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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