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43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9條規(guī)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類型、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期限的注意事項: 1. 許可期限不應超過注冊商標有效期; 2. 許可期限不應超過被許可方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 3. 通過受讓獲得商標專用權的,許可起始日期應晚于商標轉讓公告日期; 4. 備案許可期限應與許可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一致; 5. 若需提前終止的,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終止許可備案申請; 6. 到期后若需延長許可期限的,應重新簽訂許可合同并同步進行許可備案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