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表明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屬于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它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在法律上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 雖然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負責人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但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因為其不具有法人資格。 綜上所述,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法律地位和民事責任均由總公司決定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