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是可以進行簽訂合同的,但是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還有總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這份合同才算是有合法的效益,只要合同一旦簽訂,總公司確認,那總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