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以上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司所有。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