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保證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二、債權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 因《擔保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替換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即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出要求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依據《民法典》中對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則適用《民法典》中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債權人向該連帶責任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從主張權利之日起二年。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連帶責任保證時效期間如何起算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