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 二、分公司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公司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yè)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jù)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yè)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活動的,產生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債務連帶責任是怎樣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