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情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視同銷售的情況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