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實質法案的背景 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出臺之背景在于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要求,以及CRS落地實施。本來,一國實行何種稅收制度,執(zhí)行什么樣稅制結構,設定何種稅率,這是一國稅收主權。但是,該國的稅制不能用來進行有害的稅收競爭,因為它具有傳導效應,必然會侵害其他國家的稅收利益。 說個更通俗點的例子,霍爾果斯這個地方大家都很熟悉了,極低的稅率,極高的稅收補貼。你把公司設在這個霍爾果斯這個地方,人員、辦公場地設在上海,收入進入霍爾果斯的公司賬戶,這就是稅收不公平,對其他合規(guī)經營的公司來說就很不公平,所以霍爾果斯的稅收政策在清理,國際上清理開曼、BVI也就可以理解了。 經濟實質法案要求注冊于開曼和BVI的企業(yè)需滿足經濟實施要求,就是你這家公司“創(chuàng)造收入的核心經營活動”必須在開曼和BVI。也就是說,稅收與實質活動要匹配,不應人為地從價值創(chuàng)造地轉移至別的地方。 二、對中國人設立的離岸公司的影響 中國人在開曼和BVI開設的大都屬于二類,即不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貿易及服務性業(yè)務。當然也有其他種類的,如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yè)務等,但量極少,本文僅就前二類如何應會經濟實質法案開展敘述。 中國人在設立的從事貿易、分銷的離岸公司是怎么避稅的呢?舉一個例子更容易說清楚。 假定一個中國人甲,在中國上海設立了一家生產型的企業(yè)A公司,其產品外銷至世界各地,收取美金,且利潤率極高; 另一個中國人乙,在中國上海設立了一家貿易企業(yè)B公司,其主要代理某主要外國品牌在中國國內的獨家銷售,進口價格極低,而在中國國內銷售價格極高 。 由此,如果A和B這二家企業(yè)都把利潤留在中國,考慮到中國25%的企業(yè)所得稅,以及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1億元的利潤分到股東個人手上,大約也就6000萬的樣子。為了避稅,A和B就會在開曼或BVI設立一個離岸公司A+和B+,A公司向增外銷售的時候,通過A+作代理并把利潤留在A+,B公司進口產品的時候通過B+作代理并把利潤留在B+。在跨境稅務及金融信息不交換的情形下,甲和乙就可以把運營的全部利潤留在離岸公司而無須繳納任何稅金。 三、如何應對:不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之應對方案 開曼和BVI的經濟實質法案及其施行細則對于控股公司有較低之經濟實質要求,也就是說,對于該類企業(yè),你的管理等實質經濟業(yè)務可以外包給當地秘書公司處理,這樣也屬于履行了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 細則亦說明,擔任業(yè)務外包開曼本地公司若同時為多家不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提供外包服務,其提供服務之人力、辦公面積等不得重復計算。舉例來說,即若由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員工提供予100家控股公司投資管理服務,則每家控股公司所使用之人力資源數量系0.01人,當地稅局恐認各控股公司因未具備合理經濟資源而不符合實質營運規(guī)定。 此種情形下,開曼當地外包服務機構勢必要增加人員、擴充辦公場地,從而間接導致離岸公司每年運營費用的增加。因此對于純粹控股架構下的公司(包括信托下的持股公司),在此法案下完全沒有必要驚慌,你需要與你的代理機構聯(lián)系,確認是否滿足最低限度的經濟實質要求。 四:如何應對:基于避稅的貿易或分銷型企業(yè) 根據經濟實質法案,非開曼稅收居民可得以豁免。因此對于貿易或者分銷型離岸企業(yè),可以考慮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稅收居民身份作為豁免適用經濟實質法的工具。 但此時應考慮二項,一是確認其為非開曼群島稅務居民需要另一法域稅務機關出具相關書面證明,如稅籍編號 、稅務居住者證明 、稅額核定通知書或完稅證明,以及母公司、最終母公司、最終受益所有人與其個別稅務居民國家之信息。若離岸公司無法提出上述證明,主管機關將視該企業(yè)為“適用個體”,進而須滿足經濟實質之規(guī)定。另一項考慮是另一國稅務法律在實體或程序義務上對納稅義務的追溯調整,如中國稅務機關就有權追繳五年前的稅款。 毫無疑問,確定為非開曼的稅務居民,需要在另一法域納稅,因此開曼、BVI等避稅港的吸引力在減少。我們判斷,經濟實質法案如果得以實行,則香港、新加坡等地作為納稅替代地,無疑具有優(yōu)勢地位。 四、結論 通過本文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那些認為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將會導致離岸構架終結的說辭是販賣焦慮,意圖從中獲取信息不通稱的利益;實質上,經濟實質法案沒有那么可怕,它只是增加了開曼、BV離岸公司的運營成本。 2、沒有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適用的解決方案,對某一離岸企業(yè),需根據設立目的、類型、營收、成本、管理等狀況制定不同的應付策略。而這,需要大陸律師、香港律師等聯(lián)合工作才能完成。 3、從CRS到經濟實質法案,反映的是各國對離岸公司可能涉嫌洗錢、逃稅的擔心,利用離岸公司進行稅務籌劃越來越困難,成本亦越來越高。如果經濟實質法案得以完全實施,開曼、BVI離岸公司可能被迫選擇香港、新加坡等地作為稅收居民地,從而避免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實質審查; 4、CRS以及經濟實質法案,對開曼、BVI政府的現實利益有著重大負面影響,所以在實施時會打上折扣,而中國政府對此一時也尚未適應,因此未來五年尚有籌劃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