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應該由誰承擔? 一、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當然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法條所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系指股東未依據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履行出資義務。而在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的義務由公司章程規(guī)制,在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期限等條件成就前,股東不存在所謂的"出資義務",自然就不存在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違法行為。 所以,在認繳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許的范圍內,股東可能不存在現(xiàn)實的出資義務,其股權受讓人并不當然存在連帶的出資義務。 二、股權受讓人明知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受讓股權后應當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向股權受讓人明示其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受讓人仍受讓該股權的,由于股東已經告知股權受讓人,且股權受讓人受讓之之股東資格當然包含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出資是每個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故股權受讓人應當承擔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 股權受讓人不能只受讓股東權利,而排除股東義務。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應該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