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建筑服務? 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 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類似營業(yè)稅總額征稅的方法): 1、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工程老項目; 2、新項目中的甲供工程; 3、新項目中的清包工; 4、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除此之外,無論是建筑業(yè)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如果屬于異地工程需要在外地預繳增值稅時,也涉及到差額后預繳問題,即建筑業(yè)異地預繳,需要按照其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的分包款,分別按2%(一般計稅)或3%(簡易計稅)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只有簡易計稅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差額納稅這個政策,其次在預繳時不管項目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都可以差額納稅。但是回機構所在地時一般計稅項目,需全額計稅。 |